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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111年8月31日修訂
壹、計畫依據 一、教育部96年1月9日台訓(三)字第0950145446號書函暨部訂「推動校園學生憂鬱與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二、教育部111年6月2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31556號來函暨部訂「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修訂內容。 三、計畫目的為有效推動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及減少校園自我傷害事件之發生。
貳、計畫目標 一、完成編定全校性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建立並落實本校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模式,以及建立本校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之危機處理標準作業流程,以減少校園自我傷害事件之發生。 二、發展與推動增進本校學生尊重生命、關懷生命、珍愛生命、展現正向積極生命意義、增加心理健康識能、因應壓力與危機管理,及對於本校自我傷害危機學生的賦能技巧之教學與活動,並提升本校校園內支持系統與環境安全。
參、推動策略 依據本校「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據以執行並定期檢討修正。 本校執行計有初級預防、二級預防、三級預防等工作,茲分述如下: 一、初級預防: (一)目標:增進學生心理健康,免於自我傷害。 (二)策略:增加保護因子,降低危險因子。 (三)行動方案: 1.設置本校「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推動小組」(組織圖如附件一) 。 (1)整合校內資源,強化各處室合作機制。 (2)結合校外資源(本地醫療資源、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共照機制、社政資源及勞政資源),建構整體協助機制。
2.教務處/共同科目與通識教育中心: (1)規劃將生命教育、多元智能和價值、心理健康促進和維護、壓力因應、提升問題解決力、挫折容忍力、負向思考和情緒之覺察、接納及調控策略、網路成癮與網路霸凌等網路不當使用、常見精神疾病與求助資源、憂鬱與自我傷害之危機處理、自助與助人技巧等相關議題納入課程計畫。 (2)發展或運用同步與非同步之數位學習課程與教材。
3.總務處: (1)加強本校駐警人員校園巡檢與危機處理能力,留意較高樓層之館樓出入情況。 (2)進行建物防墜安全檢查(參考附件二),針對校園建物,設置預防性安全設施。 (3)加強巡檢校園館樓頂樓,並定期檢視室內樓梯之安全設施裝置,以防意外。 (4)針對校園建物,設置生命教育文宣及求助專線之宣導資訊。 (5)強化足以發揮功能之學輔空間。
4.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組、衛生保健組、軍訓室、學生諮商中心): (1)訂定「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2)建立校園危機應變機制,設立24小時校安通報求助專線,訂定「自我傷害事件危機應變處理作業流程」。 (3)定期進行校安通報、自殺防治通報及身亡事件處理流程演練;宣導學生可利用相關資源。 (4)建構輔導單位之正向溫馨形象,發展語言友善與文化敏感之諮商輔導服務或轉介管道。 (5)舉辦促進心理健康(如:同理心溝通、尊重差異、避免不健康的完美主義、正向思考、衝突管理、情緒的覺察、接納及調控,以及壓力與危機管理)之活動。 (6)辦理生命教育電影、短片、閱讀、演講、競賽等心理健康促進活動,並善加利用媒體資源推廣教育。 (7)結合班級、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及社會資源,辦理自我傷害預防工作。 (8)強化培訓班級、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幹部成為自己與同儕的自殺防治生命守門人,增加自我傷害危機辨識與處理及自我賦能、網路成癮及網路霸凌等網路不當使用議題之防治知能和學生求助資源運用。 (9)強化同儕之溝通技巧與情緒管理訓練。 (10)強化教師和學務輔導及校安人員之輔導知能:實施教師、導師及相關學務輔導及校安人員針對同理心溝通、心理健康識能、自殺防治生命守門人、自我傷害危機辨識及處理知能、網路成癮及網路霸凌等網路不當使用議題之防治知能和其轉介資源運用。 (11)強化學務人員自殺防治通報轉介作業流程,與危機處理之教育訓練。 (12)對家長進行同理心溝通、心理健康識能、自殺防治生命守門人,以及校園內外心理衛生求助資源與管道之教育宣導。 (13)彙整校園輔導求助資源,提供師生求助管道資訊單張。 (14)發展或運用同步與非同步之數位培訓課程。 (15)休、退學生,以及畢業生的後續聯絡與關懷。 (16)辦理CPR及AED基本救命術訓練營,提升全校師生自救及救人的基本概念。 (17)發展語言友善與文化敏感之諮商服務或轉介管道。
5.人事室: (1)提供職員正向積極的工作態度訓練,建立友善的校園氛圍。 (2)依學生需求和學生輔導法建置充足專業輔導人力。
6.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強化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觀念意識及提升安全衛生之知識與責任感。
二、二級預防: (一)目標:早期發現、早期介入,減少自傷發生或嚴重化之可能性。 (二)策略:早期辨識或篩檢高關懷學生,即時介入。 (三)行動方案:(學生諮商中心、課外活動組、衛生保健組、導師) 1.高關懷學生辨識:規劃高關懷學生早期辨識及篩檢計畫。 (1)建立諮商服務學生資料庫,隨時掌握諮商動態,統計分析之資料提供政策與工作方針之參考。 (2)新生身心健康檢測:實施新生身心健康檢測,篩選出高關懷族群後,結合導師、教官等輔導人力,協同關懷、輔導及協助,建檔並定期追蹤身心狀況。 (3)制定本校學生心理狀態評估表(附件三)及心理狀態高關懷/危機學生標準處理流程表(附件四),進行專業篩檢及聯結有效協助因應危機與心理賦能的資源應用。 (4)建置及運用憂鬱與自我傷害的認識、自我評估及因應技巧,以及求助資源等網路互動平台或Apps。 (5)強化導師、班級、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幹部的自殺防治生命守門人訓練。 2.篩檢計畫之實施須符合專業法律與倫理,即在尊重學生的自主與不傷害生命的原則下,強調保密、隱私,以及不標籤化與污名化之下進行。 3.提升輔導老師與專業輔導人員、教職員、導師、教官、班級、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幹部、家長對憂鬱與自殺風險度之辨識與危機處理能力,以協助觀察辨識與轉介。 4.提升輔導老師與專業輔導人員對所發現之高關懷學生提供進一步個別或團體的心理諮商或治療之知能。 5.針對特殊狀態或心理發展特殊需求學生提供主動關懷。 6.整合校外之專業人員(如: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工師、精神科醫師等)資源到校服務。
三、三級預防 (一)目標:預防自殺企圖者與自殺身亡的周遭朋友或親友模仿自殺,及自殺企圖者的再自殺。 (二)策略:建立自殺身亡與自殺企圖者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三)行動方案: 1.自殺事件發生當下處理:接獲事件發生,由軍訓室教官先協助緊急處理,再知會各相關單位與人員進行後續協助。
2.針對自殺企圖者處理: (1)生活輔導組:學生出院後之後續住宿及生活輔導事宜。 (2)衛生保健組:提供醫療照護及諮詢服務。 (3)軍訓室:進行校安通報;與相關單位保持聯繫,以提供適切之協助。 (4)學生諮商中心: <1>對受影響之學生、班級、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幹部之說明與教育輔導(降低自殺模仿效應),並注意其他高關懷群是否受影響。 <2>由輔導老師或專業輔導人員進行後續心理輔導或心理治療,即持續追蹤,以預防再自殺,重複企圖個案可進行個案管理。 <3>與家長聯繫協調,提供說明、情緒支持與預防再自殺教育。 <4>進行班級團體輔導,提供心理衛生教育及宣導同儕如何協助個案。 <5>強化輔導老師對風險評估與危機處遇轉介管道知能,與專業輔導人員對自殺企圖個案之自殺風險評估與危機處遇及中長期心理諮商與治療的有效知能技巧訓練與督導。 <6>定期進行個案督導。 (5)公共事務室:對公眾之說明。 (6)系所單位:導師部分—安排照顧、慰問與支持、提供學生課業諮詢與輔導;系所人員部分—慰問支持、協助學生相關請假與補課事宜;同儕部分—給予支持與陪伴。
3.針對自殺身亡者處理: (1)成立危機處理小組,由副校長或主秘主持,協調各處室的因應作為。 (2)軍訓室:進行校安通報;視事件狀況得召開會議並彙集相關資料;後續協助家屬處理善後。 (3)學生諮商中心: <1>自殺防治通報。 <2>對受影響之學生、班級、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幹部之說明與安心輔導(降 低自殺模仿效應),並注意其他高關懷群是否受影響;家長聯繫視需求轉介及高關懷群追蹤輔導。 <3>針對自殺身亡個案之親近同儕與教師,加強輔導老師與專業輔導人員對其自殺風險評估與危機處遇及中長期心理諮商與治療的有效技巧訓練與諮詢或督導。 <4>針對專業遺族(如輔導老師與專業輔導人員)提供心理諮商與治療。 <5>定期進行個案督導。 (4)公共事務室:對公眾之說明。 (5)系所單位:關注身亡者周遭同學的身心狀況,安排同儕彼此互相陪伴與關懷,以度過事件的低潮期。 (6)填具「學生自我傷害狀況及學校處理簡表」(詳附件五)
4.網絡連結: (1)由副校長或主秘主持,定期邀請醫療衛生網絡內的專家及相關人員等,與網絡個案處遇人員進行網絡聯繫會報和個案討論會。 (2)建立學校和區域醫療衛生網絡、自我傷害防治資源的雙向聯繫、銜接,及共照機制,提供個案學習不中斷之資源連結。 (3)建立學校與當地社政單位、勞政單位之雙向聯繫。
5.擬定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事件危機應變處理流程表(附件六),因應事件性質及程度,啟動校安機制,進行事件通報、說明、處理、輔導與轉介等。
肆、計畫管考: 一、自我檢核:每學期結束一個月內,填列教育部之大專校院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防治工作計畫檢核表(附件七)。 二、落實通報與危機處理之督導:落實本校發生學生自我傷害與自殺事件之通報與危機處理之檢討,並配合教育部進行危機處理(善後處置及預防再自殺)之即時督導。
伍、預期成效 一、透過校園執行學生自我傷害防治工作之過程,體認生命之可貴,並促使師生尊重生命、關懷生命與珍愛生命。 二、建立本校完整之學生自我傷害防治機制。 三、有效抑制校園自我傷害之比率,有效降低學生自我傷害事件之發生。
陸、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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